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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指國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財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
本市戶籍的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因從事犯罪活動死亡的除外)且實行火葬的,經社保部門審核,從其死亡次月起停發失業保險金,并發給其家屬3個月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補助金,有供養直系親屬的,另發給6個月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撫恤金。
本市戶籍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
其家屬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一張,死者和家屬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失業保險待遇卡、死亡證明和殯儀館發票原件,并填寫《失業人員死亡待遇申報表》,到當地社保部門申領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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