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都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其中兩所主板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上交所科創板股票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股票、基金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兩所中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1、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個交易日;
2、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個交易日;
3、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首個交易日;
4、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無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所將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單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為10分鐘,具體情況為:
1、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2、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3、證監會或者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在集合競價階段和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要求:
1、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50%;
2、收盤集合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價格的90%。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漲跌幅限制價格、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此外,經證監會批準后,兩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限制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