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證券交易所申請公開發行并上市的發行方,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發行人為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
2、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3、最近一年期末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
4、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于100萬股,發行對象不少于100人。
5、公開發行后,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6、公開發行后,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能低于公司股本總額的25%;另外,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7、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上市規定的標準;
8、北京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關于第7點,市值及財務指標的標準,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預計市值(指以發行人公開發行價格計算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不低于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8%。
2、預計市值不低于4億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于1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正。
3、預計市值不低于8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于8%。
4、預計市值不低于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于5000萬元。
另外,對于在北交所上市的發行方,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北交所規定,不得出現對發行人經營穩定性、對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等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存在發行人利益受到損害的情形。
當發行方公開發行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并完成發行后,會被要求向北交所提供如下文件來完成上市申請:
1、上市申請書;
2、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
3、公開發行結束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票登記相關文件;
5、保薦機構關于辦理完成限售登記及符合相關規定的承諾;
6、公開發行后至上市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
7、北京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