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的相關規定,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進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按照深交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被深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其交易信息獨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別揭示。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十五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原則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請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
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深交所于停牌期滿后的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復牌。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深交所相關規則及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關義務。
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東所持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連續計算,限售期限屆滿前相關股份不能流通。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深交所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后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并同時披露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關情況,相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2、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及漲跌幅限制;
3、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后交易日期;
4、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籌劃、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的聲明;
5、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記、轉讓、管理等事宜;
6、終止上市后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7、深交所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