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有出現下列的一項或多項情形的,可以提交主動終止上市的申請。也即在這些情況下,股票可以主動退市(僅指境內流通市場):
1、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相關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并決定不再在該交易所交易的;
2、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相關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并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的;
3、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而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
4、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而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
5、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
6、公司因新設合并或者吸收合并,而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并被注銷的;
7、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宣布公司解散的;
8、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的情形。
此外,如果在交易所中有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申請主動退市時,除特殊情況外,也應當申請其發行的A股和B股同時終止上市。
關于上文中所提到的股東大會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下列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