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俊海教授對于劉俊海股權的繼承提出了以下觀點和建議:
繼承人的股東資格和股權無需履行任何程序:
根據劉俊海教授的觀點,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和股權時,并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這意味著繼承人可以直接作為股東進行相關權益的行使。
公司法中關于股權繼承的條款:
根據《公司法》第167條新增的關于股權繼承的條款,在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東資格。然而,對于股份轉讓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繼承人繼承股權后,如果公司規定的股東人數要求未達到,公司可能會予以解散。
股權轉讓過程中的股權變動規則:
劉俊海教授在一篇論文中提到,股權轉讓時涉及股權變動規則,包括契約自由、公司確認和公司登記等方面。他認為這三種觀點中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能推向極致。
區分名義股東和實質股東的標準:
劉俊海教授將股東資格的證據區分為三個層次,包括源泉證據、效力證據和對抗證據。這有助于區分名義股東和實質股東,從而明確股權的歸屬。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和追責:
就股權轉讓合同而言,即使合同有效,如果賣方拒絕或不配合將股權過戶給買方,股權仍然屬于賣方。買方有權根據《合同法》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如要求賣方履行合同或請求賠償損失等。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后的質權變更:
對于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后質權的變更,劉俊海教授認為存在不同的觀點。質權變更或設立登記是否需要另行辦理,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
以上是劉俊海教授在關于劉俊海股權繼承方面的一些觀點和建議。這些觀點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和處理股權繼承的相關問題,對股東權益的繼承具有指導意義。在具體操作中,建議繼承人在繼承股權時與相關部門或律師進行咨詢,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