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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用人單位為節(jié)約成本,逃避法律責任,故意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了勞動者的符合的法律法規(guī)權益受到嚴重侵犯。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后果是給勞動者造成了相應的損失,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什么責任?如何處理?
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什么責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jīng)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符合的法規(guī)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首先,依法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屬法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對象。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險,國的社會保險制是國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在勞動者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yè)、生育、死亡,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由國或社會對其本人、家庭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的保險制。《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法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法規(guī)》第四條法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足額”包括四重意思:繳費年限要足;繳費險種要足;繳費人數(shù)要足;繳費數(shù)額要足。
再次,勞動者的繳費基數(shù)應當是合同約定的固定工資或者用人單位實際發(fā)放的工資。兩者不一致的,應當以較高者為準。用人單位繳費基數(shù)的確定,應當依據(jù)實際發(fā)生的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四,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yè)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處罰、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yǎng)老保險有關的處罰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關系勞動者重新就業(yè)的工資損失等等。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法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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