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最高不能超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
第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部門、中國人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法規,并監督執行。省、自治區相關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部門以及中國人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會擬訂,經本級相關部門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