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投標是指投標人通過合謀、串通等手段來提高或壓低投標報價,以獲得中標的行為。下面將詳細介紹操縱投標的相關內容。
招標程序方面
不招標或不公開招標:操縱方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這樣可以避免其他競爭者的參與,從而操縱投標結果。
合謀方面
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投標項目中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從而限制競爭,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
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以增加自己的中標機會。
投標書編制方面
編制標書電腦的相關信息:操縱方可能通過獲取標書編制者的電腦的CPU、主板、電腦機器碼、文件創建碼、IP地址、地理位置信息、操作間隔等信息,來進行操縱投標活動。
評標程序方面
操縱評委: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可以操縱評委,通過復核報價等非招標程序來偏向其中標人員。
明招暗定: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經過資格預審,確定幾家投標單位,組織了龐大的團隊對擬參加投標單位進行綜合評估,從而在明面上招標的同時暗中確定中標人。
判罰標準方面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因此,操縱投標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一旦被發現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在現實生活中,操縱投標行為時有發生。例如,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對林某、王某等人因串通投標罪判刑,他們利用19家公司企業操縱投標報價圍標,涉案金額超過28億。
操縱投標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會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同時也擾亂市場秩序。為了保障招標的公平競爭和有效運行,需要建立起嚴格的招標制度和監管機制,加強對操縱投標行為的打擊和處罰力度,維護公正的招標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