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競價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集合競價規則:1、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的,采取最大成交量價格成交的原則,最大成交量構成股票當天的開盤價和收盤價;2、高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3、低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4、等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連續競價規則:1、連續競價采取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2、交易時間內都能撤單;3、滬深兩市申報價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昨日收盤價的10%,創業板和科創板申報價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昨日收盤價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