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價格是股票發行計劃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內容,它關系到發行人與投資者的根本利益及股票上市后的表現。因此,發行公司及承銷商必須對公司的利潤及其行業因素、二級市場的股價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然后確定合理的發行價格。
我國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多采用兩種方式:
1、固定價格方式。
是指承銷商事先確定發行價格,投資者根據這一價格申購,如果出現超額申購,承銷商或擁有較大的分配權利,或采取按比例配發的方式。在發行前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價=每股稅后利潤×發行市盈率。
固定價格方式又分為固定價格公開認購方式和固定價格允許配售方式兩種,兩者的區別在于后者允許承銷商配售股份。許多新興市場在發展初期均采用固定價格發行方式。
2、區間詢價方式。
又叫競價發行方式,即確定新股發行的價格上限和下限后,發行公司委托主承銷商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在發行時根據集合競價的原則,通過投資者的競價認購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并發售股票的形式。新股的發行價主要取決于每股稅后利潤和發行市盈率這兩個因素。這種發行方式,多在增發新股時使用。
除此之外,還有美國市場常用的累積訂單方式,其一般做法是,承銷團先與發行人商定一個定價區間,再通過市場促銷征集在每個價位上的需求量。在分析需求數量后,由主承銷商與發行人確定最終發行價格。
根據《證券發行承銷與管理辦法》,我國IPO上市后的公司確定股價發行價格時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證券發行承銷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次公開發?股票,可以通過向?下投資者詢價的?式確定股票發?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與主承銷商?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的?式確定發?價格。
2、根據《證券發行承銷與管理辦法》第六條,?次公開發?股票采?詢價?式的,?下投資者報價后,發??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后根據剩余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下申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