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在集合競價階段以跌停價賣出,仍然是由集合競價階段內的滿足相關規定所撮合出的唯一價格來實現成交。
在集合競價期間,投資者可以任意的申報買賣價格和股票數量,可以申報跌停價賣出,也可以申報漲停價買入,反正在集合競價的最后,此競價階段內的所有滿足成交條件的交易只會得出一個成交價格。也就是說投資者報出的買賣價格只作為市場定價參考。
按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在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有三條原則:
1、可實現最大成交量,即集合競價階段內交易所可以撮合出的最多股票交易成交的價格。
2、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需按該價格全部成交(由此可以也確定第一點是否是最大的成交數目)。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當最后按該價格撮合出的買單多于賣單時,多出來的即未能實現成交的部分,將會自動進入連續競價階段)。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都以同一價格來完成成交。另外,如果出現了兩個及以上的價格都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那么就單獨計算每個價格在其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的差值,差值最小的那個價格作為集合競價的成交價。
如果買賣報單的數量之差還是相等的,那么在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在盤中或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近的交易成交價的價格來作為成交價。
關于集合競價,它指的是在一小段時間內對于接收的買賣申報來集中的一次性完成撮合交易。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由此來形成一個開盤或收盤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