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集合競價掛跌停價是以開盤價賣出的。投資者在股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所掛出的跌停價,會以一個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內滿足相關規定所撮合出的唯一價格來賣出,這個唯一價格就是指的開盤價。
所謂的相關規定,是指在集合競價時確定成交價的幾條原則。具體來說:
1、可實現最大成交量,即集合競價階段內交易所可以撮合出的最多股票交易成交的價格。
2、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需按該價格全部成交(由此可以也確定第一點是否是最大的成交數目)。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所以,想在集合競價階段提高交易達成概率的,賣方可按跌停價掛單,買方可按漲停價掛單。因為只有符合了成交原則的委托才會被計入系統,且在集合競價的最后,此競價階段內的所有滿足成交條件的交易只會按一個成交價格來實現成交,也就不必太過擔心賤賣高買的情況。
關于股票集合競價,指的是在一小段時間內對于接收的買賣申報來集中的一次性完成撮合交易。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由此來形成一個開盤或收盤價格。
另外,對于一些特殊情況,即如果出現了兩個及以上的價格都能做開盤價或收盤價的情況,那么就單獨計算每個價格在其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的差值,最后選定差值最小的那個價格即可。再如果買賣報單的數量之差還是相等,那么開盤集合競價的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價格來當開盤價;收盤集合競價的取最近的交易成交價的價格來當收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