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包含部分自愿要約與全面強制要約兩種要約,并且要約的接受是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而要約的接受可以是口頭或書面表示接受,也可以通過行為表示承諾。在要約收購中,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需要委托證券公司辦理相關手續,而收購人則需要委托證券公司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
承諾的法律效力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
承諾一經做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要約已經接受,合同已經成立。
要約的撤回
根據《合同法》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如果要約已經被受要約人接受,要約人就無法再撤回要約。
要約的定義及類型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收購包含部分自愿要約與全面強制要約兩種要約類型。
受要約人的接受方式
受要約人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表示接受要約,也可以通過行為表示承諾。
根據《合同法》第22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可以以行為作出的除外。
受要約人的接受方式需要符合要約所規定的要求。
同意接受要約收購的股東的相關手續
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應當委托證券公司辦理預受要約的相關手續。
收購人應當委托證券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
預受股東需要申報預受要約或撤回預受要約,通過股份托管的證券賬戶進行操作。
文章總結:
要約收購是指要約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提出的收購要約。要約的承諾具有法律效力,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但一旦受要約人接受要約,要約即具有約束力,不可再撤回。要約的接受可以是口頭或書面表示,也可以通過行為表示承諾。在要約收購中,同意接受要約的股東需要委托證券公司辦理相關手續,而收購人則需要委托證券公司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以上是關于如何接受要約收購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