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可以對股權進行查封,以保護執行申請人的權益。查封股權的方法包括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收益以及禁止股權轉讓。在特定條件下,法院還可以直接裁定查封股權對外轉讓。
股權查封方式
法院裁定禁止股權轉讓與執行拍賣:法院可以裁定禁止該部分股權對外轉讓,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收益:法院可以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由相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股權轉讓條件
獲得其他股東同意: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簽訂真實有效的轉讓合同:股權受讓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成立要件應當包括與被執行人在查封前簽訂真實有效的轉讓合同。
查封股權的表現形式
收益支付方向改變:法院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收益時,有關企業需要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等已到期收益。
轉讓限制措施:法院裁定禁止該部分股權對外轉讓,可能采取扣押或強行拍賣變賣等措施。
查封股權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股權查封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股權查封的期限進行了具體規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查封
無需工商登記: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及其所持股權并不需要進行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定登記。
無需工商部門同意:因此,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進行查封時,并無需求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通過對股權查封的方式、條件、表現形式、期限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查封的特點進行詳細介紹,可以幫助讀者了解法院如何實施股權查封,并提供相關的知識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