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失信被執行人連續失信的話,那之后一定得注意避免再出現失信行為了。而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幾種均屬于失信行為: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5.違反限制消費令;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
要是第一種情況,那在失信被執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前,都無法從名單中解除出來(履行完義務后,人民法院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至于第二種到第六種情況,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是兩年。不過如果失信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者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期限可能會延長一到三年。
公積金二次提取需要符合的條件:
1、提取原因是為了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提取人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辦理了離退休手續;
3、提取人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
4、提取人需要出境定居;
5、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貸款本息;
6、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租房利息;
7、提取人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提取人、配偶或者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9、遭遇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
10、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收入低于地區最低收入標準,家庭生活困難;
11、在職的職工去世,有繼承人或者遺贈人可以提取公積金;
12、在職職工是農業戶口或者非公積金繳納地戶口,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3、用戶需要注銷公積金賬戶,則可以銷戶提取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