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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
1、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第三十一條法定:“職工因工作遭受出事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第五章的有關法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勞動部關于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的通告第59條法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法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法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你單位按照70%發過低了。
5、單位有代扣代繳社保的義務,口社保金是合理的,但是社保個人承擔部分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個人分別按照工資的8%、1%、2%承擔,個人累計承擔11%。
綜上所述,單位職工醫療期內,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報酬,按照在單位連續工作不滿一年的支付本人工資的40%,連續工作1年以上不滿3年的,支付本人工資的50%,連續工資3年以上支付本人工資的60%,職工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局不認定工傷怎么辦?
工傷不需要勞動局承認,工傷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相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發生出事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法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出事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給社會保險相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法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出事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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