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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可以補繳的。
根據《關于轉發(fā)魯人社規(guī)〔2019〕13號、魯人社字〔2019〕226號文進一步規(guī)范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告》(煙人社辦發(fā)〔2020〕15號)文法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職工存續(xù)勞動(人事)關系期間應繳未繳社會保險費的,可補繳應繳未繳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其中,應繳未繳年限不足三年的,原則上由欠費單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供補繳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原始的工資發(fā)放會計憑證及銀行發(fā)放工資證明及人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等與補繳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對不能提供原始工資發(fā)放會計憑證的,可提供銀行代發(fā)工資托收證明等關鍵證明材料。
對應繳未繳年限三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jiān)察的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等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責令整改通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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