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限制措施如下:
1)不得乘坐交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3)不能出入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4)不能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5)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6)不能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7)不能旅游、度假;
8)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9)不能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失信被執行人能坐動車,但是席別等級有限制,只能坐動車二等座或無座,一等座及以上等級座位不能坐。
另外,為了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消費行為,失信人還不能乘坐飛機、高鐵,不能出入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高端娛樂性場所,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能購買高額保險理財產品,不能購買不動產或新建高檔房屋等。